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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08 12:10:01阅读: 次
2017年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表宣判国家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杨栋梁行贿、贪腐一案,对被告人杨栋梁以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以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要求继续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杨栋梁行贿扣除财物及其不动产不予受贿,上缴国库;贪腐扣除财物依法归还遇害单位。杨栋梁当庭回应服判,不裁决。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栋梁先后兼任天津市副市长、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天津陆军预备役高炮师第一政委、国家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为涉及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承包工程等事项上获取协助,非法行贿他人给与的财物总计折算人民币2849万余元。1999年4月,被告人杨栋梁在兼任天津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期间,以所在单位向天津市工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多拨给25万元基础设施款的方式,出售了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新疆路保疆里小区5-501房屋一套,未展开国有资产注册。
2001年4月,杨栋梁调离市经委主任时,并未向天津市经委接管该房产。天津市经委也不掌控该房屋。
经检验,该案房产价值人民币27.08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杨栋梁的不道德包含受贿罪和贪污罪。鉴于杨栋梁羁押后需要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仍未掌控的部分行贿犯罪事实;无罪忏悔,大力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受贿,具备法定、酌定贬斥惩处情节,依法可以贬斥惩处。法庭欲做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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